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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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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“职中兴衰,与我同在”。生源是一个学校发展的基础,为圆满完成学校每年度的招生任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在我校从事“教书育人,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”的各处室,各部门和个人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:学校招生工作在党支部,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。
第四条:学校招生宣传工作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,实事求是的原则,招生宣传工作向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,有利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方向策划。
第五条:全校教职员工应树立个个均是新丰职中形象,人人是宣传员的意识,加强对学校校本文化,管理制度的学习,主动了解学校各部门、各专业类别的办学特色、课程设置及学生出路等情况。
第六条: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,安排部分教职工代表到各片区、各校点进行招生宣传,各位教职工应教育培养好在校学生,激发他们的爱校热情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,回原校做好招生宣传动员工作。
第七条: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招生宣传精细化管理方案,鼓励教职工到本区以外的其它区县进行生源基地开发、信息收集等。
第八条:学校将根据奖励方案,对年度招生宣传工作积极、成绩显著者给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。
第九条: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工作效果进行考评。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限期改正,并在年度考核、职评、评优、评先和竞争上岗中实行一票否决。
1、 对校进行反宣传者。
2、 调整好校内工作,学校安排外出宣传无故不接受者。
3、 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有关专业、招生宣传等会议造成负面影响较大者。
4、 对待咨询学生、家长不热情、不礼貌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第十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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